(二○○九年五月 日会议通过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成立“湛江市霞山个体劳动者协会东堤水产品行业分会” (以下简称分会)。
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霞山水产品批发市场内水产从业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隶属于湛江市霞山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分支机构。
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,协助政府搞好行业自律,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,代表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;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,团结全体会员,提升霞山水产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,促进湛江市水产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,繁荣湛江市水产经济。
第四条 本分会的办公地点:湛江市霞山胜利长堤路四号。
第二章 职责范围
第五条 本分会的职责范围是:
(一)宣传、贯彻国家有关水产行业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为水产行业持续、健康、快速发展服务;
(二)协调行业发展,代行政府授权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;
(三)加强水产行业自律,制定、监督、执行行业规章,规范行业行为,建立正常的水产行业秩序,保护合法经营,制止欺行霸市,纠正行业不正之风,提倡正当有序竞争,反对不正当竞争;
(四)收集、整理、分析和向会员提供相关技术、信息、资料,为会员提供服务;
(五)加强同国内外相关行业的联系和交往,代表和组织安排相关贸易洽谈和其他交流活动;
(六)会同有关方面调节水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,接受会员投诉,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;
(七)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市场治安防范工作;
(八)承办政府或相关部门和单位授权或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
第六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、建议、监督权;
(三)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,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服务,要求本会协调、解决有关问题;
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,向本会提供水产经营情况和资料;
(四)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;
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 本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(四)确定分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对一般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,对《分会章程》、《议事规程》、《行业公约》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;
(七)制定行业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对各事项的决议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
第十六条 本分会设会长1人,常务副会长1人,副会长12人、秘书长1人,理事若干人。
第十七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理事的任期为三年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理事开展工作;
(三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或赞助;
(三)在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每月每人10元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接受会员的监督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、终止程序
第二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由总会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提请总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经总会提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00九年五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分会的理事会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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